初步得到了最原始的法律与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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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条之间有没有矛盾?有,而且是内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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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只谈第二条“我希望别人怎么对我,我就怎么对别人”,那么我希望张三把所有的钱都给我,那么我是不是应该把自己所有的钱都给张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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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既不能成为对自己的要求,也不能成为对他人的要求,更是自相矛盾的,不符合人性还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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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按照第一条原则,我肯定不想把自己的钱的都给张三,所以也不应该要求张三这么做。刚才讲了第一条的优先级大于第二条,所以有些希望本身就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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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希望”到“应该”的过程,就是建立社会规范的过程。从“我”希望什么、不希望什么?到“人”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就是从纯粹感性上升到理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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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看来,仅仅有这两条当然不够!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还差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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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第三条就是人们如何对他人提出要求,包括如何看待他人对我提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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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孝”原本是对自己的要求,假如变成对他人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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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要求某人尽孝,父母的各种合理的不合理的需求他都要满足,甚至搞出卧冰求鲤、埋儿奉母之类的行为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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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换一个角度,其父母的行为就是“不慈”,甚至可能“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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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就是人性还原法的第三步——中庸(父加诸已而不愿,勿求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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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的问题,就出在那句“所求乎子,以事父”上,什么才是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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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加诸已而不愿,勿求于子,我不希望父亲要求我什么,我就不应该去要求儿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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