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在政府中任职。
第三条司法
联省同盟之司法权、司法审查权属于同盟法院以及由联省议会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同盟法院各级法官需由总督提名,议会多数通过。非经同级议会弹劾或在审判中获罪,法官得终生任职。
第四条盟约之修正
联省议会应在两会各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本盟约的修正案,或根据盟省议会的请求召开公议提出修正案。以修正案方式增补而不得删改盟约原文。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案,经全盟的省议会或省的制约会议批准,即成为本盟约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
附加条款——特殊条款
第一条总督若预计到任何使同盟或整个国家处于不利或危机状态的状况,可要求联省议会召开秘密会议并通过授权法案。
第二条总督若确实获得了任何同盟或整个国家已处于危机状态的信息,若联省议会闭会或却已不适合于召开联省议会会议,则可以行使紧急处置权。但在同盟或国家形势恢复正常后,总督应该接受联省议会的质询,已确定其没有滥用该权力。
第三条同盟武装力量分为同盟的常备军,平时归属各省长指挥的国民警卫队,以及预备役部队。总督作为大元帅是整个同盟一切军事力量的最高指挥官,通过同盟防务总署和参谋总属行使指挥权。防务总署行使军政权,参谋总署行使军令权。关于军队的编制和征集需以法案的形式获得联省议会的批准,除非附加条款第二条所述之紧急状态。
第四条任何实现民主或承诺实现民主之属于中华民国的行省或特别行政区可申请加入同盟。经同盟联省议会多数通过即可入盟。任何同盟省份若要退盟,则必须经由该省议会投票表决,如获多数通过,则提交该省省长进行关于是否退盟的全省国民投票。若投票通过退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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