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权均属于由上议会和下议会组成的联省同盟联省议会。
第二款上议会独自享有对政府官员之弹劾权。下议会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弹劾案之提出即意味该政府官员之一切行政行为须在该弹劾委员会的控制之下。
第三款两会议员不得因其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其他任何地方受质问及追诉。
第四款法案的议决
除征税案,政府不得制定任何征收令。所有征税案应首先由上议会提出;由下议会投票通过实施。向特定地区征特定税案须经该地区联省议会上议员及该地区议会之双重超多数同意。
上议会或下议会通过的每一议案,均应在成为法律之前送交总督;总督如批准该议案,即应签署而不得耽搁;如不批准,则应附上异议书将议案退还给提出该项议案的议会,该议会应进行复议。如复议后,该议会议员同意通过,即应将该议案连同异议书送交另一议会,另一议会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议会议员认可,该项议案即成为法律。
第五款联省议会拥有下列权力:
规定和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以偿付公债、提供联省同盟共同防御与公共福利,但所有间接税、进口税与货物税应全盟统一;
决定向国内其他地方或国外派出或增派军事力量。通过法案,军队方可下达任务并监督其执行及发布对军事力量中各军种首席指挥官之任命。
(3)、总督如认为有必要,可就有关问题向联省议会提出法案。
第二条行政
行政权属于联省同盟总督。该职务任期5年。任何人不得担任该职务三次以上。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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