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再向联省议会提出申请,此时,该省议员不享有投票之权力。若联省议会多数通过,则必须提交各省议会,若没有其他省份反对其退盟,继续提交总督在全盟范围内进行国民投票。若在全盟国民投票中获得多数方可退盟。
第五条若联省议会多数通过解散同盟的法案,则应立即提交各省议会,若各省议会没有反对者,则应立即提交总督,由总督在全盟范围内进行国民投票,若该法案获得多数,则同盟自动解散。
第六条同盟解散后,原同盟联省议会应就同盟常备军之处置通过议案,该议案应获多数通过。若无议案通过,则同盟常备军归属所在地各省。若有各省无法处置之军队应该接受原总督指挥。
第七条本同盟属于中华民国,但同盟不得接受任何中华民国中央政府之损害同盟及各省国民自由、民主的任何法律、法案、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