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设备进行了更换,按照该生产设备标注和企业生产记录记载,该生产设备已更换3个月以上,且该企业没有向发证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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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自变化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变更申请。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申请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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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在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一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获证有限期内变更了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已不涵盖所获得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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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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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正在经营的某厨具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及仓库发现乙品牌家用燃气灶具6台和丙品牌精品炉具19台,共计25台燃气灶均未设置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经查明,该公司乙品牌家用燃气灶具共购进10台,销售了4台;丙品牌精品炉具共购进20台,销售了1台;核定当事人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728—所得90元。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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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答:根据gb16410-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5.2.8.1中关于“熄火保护装置”的规定,合格的燃气灶具必须安装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否则禁止生产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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