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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案例分析题(共8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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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市场监管部门在对乙市金隆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司生产的架空电缆标注乙市白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厂名、厂址。该公司负责人出具了与白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经检查发现,白象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727—司没有获得电线电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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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采取委托方式加工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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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证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一家化肥生产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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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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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某家化肥生产企业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并在省局发证部门受理的情况下,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拖延实地核查工作,造成许可工作难以进行。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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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732—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或者不配合审查的。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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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在市场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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