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收取餐具费行为是否属于消费侵权?并说明理由。如果属于侵权,请说明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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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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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a饭店收取餐具费行为属于消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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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第一,从经营者应履行义务角度。a饭店向消费者提供餐具,是提供服务、实现交易行为的前提,为必需品,是其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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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根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当用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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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取餐位费、开瓶费、消毒餐具费、包房最低消费”。a饭店构成了以格式条款为消费者提供服务时违反规定收取餐具费的违法行为。因此,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消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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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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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天津的张先生在一保健品专柜购买了酵母片和麦绿素片,他给家人食用该营养品后不久,就有朋友提醒这个产品的质量有问题。经过查询后他发现,这两款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应的产品名称是“糖果(压片糖果)”,而不是“麦绿素片”、“富硒酵母片”,也就是说,这两款产品属于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产品。张先生表示,之所以选择该品牌正是因为看中该公司形象代言人是某人气女演员,该女演员在张先生印象里形象一直非常好,才导致自己的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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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张先生可以要求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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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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