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1日至2017年3月6日,向来店就餐的消费者收取“碳位费”,按每位1元标准收取。在消费者就餐前,对收取“碳位费”事先未告知,结账时,按就餐人数收取“碳位费”,共收取“碳位费”17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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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烧烤店收取“碳位费”行为是否属于消费侵权?并说明理由。如果属于侵权,请说明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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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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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a烧烤店收取“碳位费”行为属于消费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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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第一,从经营者应履行义务角度。烧烤店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支出的成本(碳)已计入食品价格之中,这个价格已经包含了其合理计入成本的费用,向消费者提供碳和烤具,是提供服务、实现交易行为的前提,为必需品,是其应尽义务,将已经计入经营成本的碳,在结账单据中再次单独以收取“碳位费”的形式直接按位数向消费者收取,属于重复收费,不是行业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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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从法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第十条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十项规定、《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案当事人在经营中向消费者收取碳位费的行为,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安全保障原则、法律保护原则。因此,当事人的行为属重复收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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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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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a饭店从2019年6月3日至8月12日一直向消费者收取餐具费(餐具费包括碗、碟子、水杯、勺,每位消费者收取餐具费1元),认为侵犯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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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a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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