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案例5:2001年5月8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建设中使用假冒伪劣电线。执法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发现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2万元,经检验,该批电线系假冒某知名电线电缆厂的产品。开发商称该批电线是招标购买,购进后工程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其确实不知该批电线为假冒产品,故不应对其进行处罚。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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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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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筑工程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的经营者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服务业经营者依照销售者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对服务业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的,应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不应对服务业经营者进行处罚。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判定服务业经营者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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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开发商如果能证明自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标采购电线、及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等,应当认定开发商不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电线。如果开发商不对电线供应商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对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置之不理,则应当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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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张某分别于2011年6月15日、2011年6月20日,在被告某市某超市公司经营的商店里购买了云x牌河南羊肉烩面24袋,价值403.2元并开具了购物凭证。回家食用后出现不适症状,经咨询食品医学人员,获悉云x牌河南羊肉烩面擅自添加了非食品原料当归和党参成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张某依法向某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举报,后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证,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依法没收了该食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发后,超市公司只愿意退赔403.2元货款,拒绝赔偿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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