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以“巫妖相争违逆天道平和”定性,未设置“资源调节机制”(如划定族群生存疆域、制定资源交换规则),反而将“冲突”直接定义为“逆天”,迫使弱势方要么被动承受,要么彻底“逆天”(如巫族为存续不得不与妖族死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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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量劫”的被动接纳而非主动预防:讲道中提及“量劫乃天道自我修正”,却未设计“预防量劫的前置规则”。第一次讲道时,洪荒已现“先天神圣垄断资源、弱小族群生存艰难”的苗头,但法理未规定“强者需让利、资源需流动”的平衡机制,反而默认“强者恒强”,最终只能通过“量劫杀伐”(如巫妖劫、封神劫)淘汰过剩力量,本质是规则无法解决矛盾,只能以“毁灭”兜底——这恰是法理“缺乏前瞻性”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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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果律的局限性:“闭环宿命”对多元演化的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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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钧法理以“因果循环”为核心支柱,强调“种因得果,毫厘不差”,但过度僵化的因果链反而成了大道演化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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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命论对“变数”的否定:法理中将“因果”定义为“天道预设轨迹”,众生的“因”与“果”实则早已被框定(如封神榜中“仙神上榜”看似是自身选择,实则是鸿钧为平衡玄门势力预设的“果”)。这种闭环否定了“变数”的价值——洪荒本是混沌初生的“未定之天”,草木可成精、顽石能证道,变数恰是大道活力的来源,而鸿钧法理将“变数”归为“逆天”,本质是用规则扼杀了演化的无限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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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清算”的滞后性与残酷性:法理中“因果不即时清算,积累至量劫爆发”的设定,导致小矛盾滚成大灾难。例如,巫妖二族初期的摩擦本可通过调解化解,但因“因果需攒够‘劫数’才清算”,最终演变为“十巫尽灭、妖族凋零”的惨烈结局。这种“事后清算”而非“实时平衡”的机制,暴露了因果律设计的低效性——真正完善的法理应能“微调节、早止损”,而非任由冲突发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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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道意志”与“众生主观能动性”的根本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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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钧法理的核心逻辑是“众生需顺应天道,放弃个体意志以成就整体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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