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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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有哪些情形,则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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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答:(1)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办理退货手续,或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等有效联系信息,致使消费者无法办理退货手续。(2)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3)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4)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十五日未向消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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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对于规范网络消费有哪些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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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答:(1)禁止“刷单炒信”。《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虚构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用户评价等,防止欺骗、误导消费者。(2)禁止“强制搭售”。《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3)禁止“大数据杀熟”。《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4)规范“自动续费”。《条例》规定,相关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前,分两次以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同时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5)保障“无理由退货”。《条例》规定,经营者不得限缩法定的无理由退货范围;对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以显著的方式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得作消费者默认同意的选项。同时,未经消费者确认,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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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亮点有哪些?请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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