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有哪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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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专门探索委托调解制度和专业人士参与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代为调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进行调解,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协助。同时,考虑到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提高全流程效率,避免消费者过度牵扯精力和重复劳动,《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双方对委托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终止调解,引导消费者提起民事诉讼。此外,该办法明确对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调解不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旗帜鲜明反对“以调代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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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鼓励支持举报方面有什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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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在鼓励支持举报方面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允许匿名举报。只要能够提供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线索,并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可以不提供自己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当然,对于匿名举报人,市场监管部门就无法告知是否立案了,如果匿名举报人申请举报奖励,也要按照专门的规定来办理。二是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奖励;鼓励经营者内部人员依法举报经营者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同时,举报奖励制度将由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调解。三是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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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作为处理全口径投诉举报的程序性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如何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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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调整对象很明确,就是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同时由于市场监管领域的上位法较多,投诉举报的情形比较复杂,该办法也需要兼顾程序的共性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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