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此种行为应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构成一部和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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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分析,认为此线索很可能涉及一个有规模的制售假冒管材销售网络团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为确保案件查处效果,根据两法衔接相关规定,分局及时将该线索向南京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进行了通报。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人员联合进行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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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201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购买由a厂生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生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安装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生重大火灾。为此,赵某向法院起诉,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要维护消费者权益,賠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责任。某商场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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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冰箱厂称,本厂生产的产品均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生产者有过错,无法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b公司辨称,赵某违反有关安装说明的要求,违章安装,无视说明书的警示说明,导致电源器失效成事故,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此案应依据哪部法律,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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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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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法院在调查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鉴定,认定:(1)该品牌和型号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陷,一般情况下不会出故障,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产生高温;(2)电源保护器已经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安装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说明书正确安装,使保护器无法发挥正常作用,导致冰箱等物品被烧毁。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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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陪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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