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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共1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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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17年5月8日,某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建设中使用假冒伪劣电线。执法人员立即赶至现场,发现已使用和未使用的电线共计价值人民币12万元,经检验,该批电线系假冒某知名电线电缆厂的产品。开发商称该批电线是招标购买,购进后工程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其确实不知该批电线为假冒产品,故不应对其进行处罚。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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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筑工程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属于服务业经营者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行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服务业经营者依照销售者进行处罚的前提是服务业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对服务业经营者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确实不知道其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的,应依法追究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不应对服务业经营者进行处罚。因此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判定服务业经营者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案中,开发商如果能证明自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招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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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电线、及时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监理部门也未提出异议等,应当认定开发商不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电线。如果开发商不对电线供应商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招标,对监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置之不理,则应当认定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批电线为假冒伪劣产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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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a电器公司试制一种新型电暖气,准备做技术鉴定后正式投放市场销售。在该公司职工要求下,a公司以成本价卖给职工试用。因该产品存在缺陷致使职工甲某儿子触电致残。甲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赔偿其儿子的损害。请问,1.a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生产者在证明有哪些情形下,不承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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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承担。2.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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