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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制造、修理、销售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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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并处罚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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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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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个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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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诈骗罪或者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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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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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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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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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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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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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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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出厂的,责令其停止出厂,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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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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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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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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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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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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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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