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这个死亡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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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这个指导案例的意思是,你看人家虽然之前有病,但人是活着的对不对,结果你这一撞,人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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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那个病可能也是导致死亡的因素之一,但如果没有你这一撞,人家是不是依旧能活着啊,你这一撞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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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开车撞了人而且还是全责,那就应该承担所有的死亡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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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来说就是,生病不违法,但开车撞人而且还是全责违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很基本的一个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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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是没有问题的,作为指导案例挂了很久,很多地方基本上都是这么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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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某个地方,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中院在有次判决的时候适用了“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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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要仔细探讨疾病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联程度,法律上叫多因一果,那就要区分这个关联程度,然后根据比例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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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判了,交通事故在死亡中的参与度有百分之五十,所以保险公司只需要赔一半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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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中院这么判可能有自己的理由,可能确实那个人的病很严重,死了一看,这可能就是病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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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导致了什么后果呢,从那个案子之后,该地下面的基层法院在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都参照中院的判决来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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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决的时候都要考虑参与度,然后按照鉴定比例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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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着上级法院的方式判,那就不用考虑上诉后改判的问题,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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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周云现在就是要创造一个先例,那就必须要法官有担当才行,不过好在他有优势,那就是这个规定是省高院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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