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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其实就是法律,至少在法院体系里其实和法律没什么区别,判案子可以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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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不用怀疑,基本上用到的每一个词每一个字都是抠出来的,尤其是涉及到“可以”或者“应当”这种词汇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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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里最高法就很有意思了,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绝对是故意这么设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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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什么会这么设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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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无从猜测两大司法机关在里面是不是有博弈,但至少从这个方面来看,最高法确实留了一定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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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明明可以直接用“应当”的,但是却用了“可以”这么一个模糊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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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更神奇的是,留了余地,却又好像没留一样,只是说“可以”,但没说如果不认为这是撤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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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更有意思了,法律没有规定的东西,法院就可以自由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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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东西都需要掰开了揉碎了去理解才行,权力的博弈和斗争其实是无处不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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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好比检察院,不也是搞出了认罪认罚这种类似于控辩交易的制度嘛,而且还不断宣传自己认罪认罚量刑建议采纳率,哪怕舆论很多都特别不好听了,各地的检察员依旧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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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里面涉及的不单单是这么一个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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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201条要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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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检方的认罪认罚适用制度的强制力根源,可以说只要是认罪认罚了,除非是有五种例外情况,否则一定会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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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就算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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