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那你就肯定违背了人家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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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领域有很多类似于这样的推定,比如“非亲历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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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个理论说法,就是说如果供述者没有亲身经历,那就不可能知道这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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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多用于对未成年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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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实务中,这个理论有时候很神奇,可以打败很多的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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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很经典的房洪彪案,很多人都知道的,当时房洪彪是有在外打工证明的,也就是案件发生时他不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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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终,法院认定非亲历者不可知,不予采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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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呢,这个案子被收入了司法案例网,作为教案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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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但如此,这个案子当时还入选了最高法下属单位编写的《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书里,被列为规范化量刑十五个罪名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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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以当时的眼光来看,这案子是铁案中的铁案了,都这样了你怎么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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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后还是翻了,因为当时的案件被害人,房的女儿写信说明自己之前诬陷自己的父母,而且在再审的时候主动出庭作证,说是当初年纪小,母亲打她,逼着她去诬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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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害怕被抛弃,就那么做了,但是后面一直自责,于是现在出面,想让父亲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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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之前热议那个案子,但如果了解这个案子的话你就会发现,当时房案也是铁案来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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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话说回来,如果没有她女儿的作证,这案子肯定是没办法翻案的对吧,那肯定是铁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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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远了,靠着报案时候的情况来推定是否同意,这个放以前可能没问题,但是现在明显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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