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左脚大拇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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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汉承秦制,很多地方都能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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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宋朝已经有了保护幼女的概念,《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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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就是说,强奸的事,女性十岁以下,就算同意了也按强奸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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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后面历朝历代都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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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远了,我国最开始对于强奸的规定,其实更侧重于暴力胁迫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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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年代很多上年纪的人都记得,就一句话:打砸警车是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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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你就能看出来那个年代是什么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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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主要就是用暴力手段,也就是把人打的半死或者威胁敢反抗就杀了你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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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强奸罪在早先的时候是带着强烈的暴力或者胁迫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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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在1984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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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解答中,将“违背妇女意志”作为了强奸罪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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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下面的司法机关办案子都是根据这个《解答》来的,虽然13年的时候这个解答废除了,但下面依旧在这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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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问题来了,“违背妇女意志”能否作为强奸罪的核心,在法学界争议是特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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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最关键的问题是,现在依旧在用四十年之前的规定办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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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迟迟不出台新的相应规定,法学界早就在吐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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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会出台规定的时候是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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