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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凶恶到杀害父亲的地步,即使立即凌迟处死,也仍觉有遗憾。
而在外地此类罪犯却得以拖延时间,因为案件应当分类上奏,没有单独上奏的先例。
单独上奏是表示情况紧急,分类上奏则表示情况较缓。
如果这类案件在外地拖延数年,让罪犯在狱中病死,将如何平息神人共愤。
吴时来谏议,今后在外地,凡是遇到这类案件,御史单独详细上报到都察院,都察院单独上奏,只要皇帝的批复一到,就立即处决。
对于已死的罪犯,由府州县戮其尸体。这样,才能使刑罚得到公正的执行。
上面五条律法的修改,朱厚熜甚至都能照准,而第六条……大明律规定伪造各衙门印信的人应当斩首。
吴时来则谏言,如果是私自铸造铜铁印信,必须斩首。
如果仅是篆文印章,但材质并非印信,则不能称之为伪造,要改为描摹印信充军的处罚。
今后伪造印信的人犯,如果是用木石泥蜡等材料制作的,只按照描摹印信的条例来处罚,如果再犯则拟斩首。
伪造印信并使用的,如果只使用了一次且赃物不足以判徒刑的,也按照盗窃罪来论处。
如果再犯则按照条例,三犯则按照法律来论处。
看上去,这不过是宽松了些律法。
但伪造奏疏案中,冒充刑部尚书潘恩名义的印信,就是木石所刻。
换句话说,吴时来要将伪造奏疏案给予法理支持,要免去伪造奏疏者的罪行。不知道这是故意的,还是不小心的,吴时来上疏的第六条要修改的律法,就正好与伪造奏疏案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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