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大不了採行联邦制就好。其主要原因还是在无论统治阶层或老百姓都没有心,要真正落实民主制度。统治者贪权,在野民眾缺乏承担公共事务的责任感。毕竟民主制度是一种全民参与的制度,而非只有选举当中的投票行为而已。
老百姓缺乏民主概念,不单单是缺乏知识而已。知识可以教育,但习惯却得透过示范、探索彼此底线才能养成。而恰恰好,民主制度的建立,最重要的就是民主习惯的建立。什么是民主习惯呢?简单说,就是自由、责任和法律解决三种习惯。人身、财產、思想等基本自由不受侵犯是民主的基石,没有这些就没有独立人格,当然就谈不上民主。中国老百姓习惯表面顺从,背后干譙,根本不敢,也不愿意试探维护自由地法律底线在哪,尤其对官府更是如此,因此恶法良法一体遵守。
顺从就不会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官员更是理所当然地恣意而为。台湾的经验一开始就是老百姓敢反抗,当然也得政府真正落实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退让政策。知道老百姓能和平表达不满,之后,维护权益的概念才开始深入人心,无论是平头老百姓或是官员,才能形成一种「你抗议,我改进」民主习惯。不过政府的退让是另外一种由上而下建立民主制度的因素,得后面再说。
有了捍卫自身自由的概念,才会开始担负起公民的责任,从选举、参选到公民复决,在在都需要极大对公共事务的责任感。不然选举就只是买票卖票横行的形式主义;参选就只是既得利益者分赃的游戏;公民复决根本不会通过,因为参与的人数永远低于门槛…。
台湾的法治一直遭人詬病,除了制度的问题之外,基本上是全民都没有建立起法律解决衝突的概念。美国人任何一件小事,包含邻居太吵,都可以上法庭。但华人就怕打官司,加上打官司成本过高,裁判费、律师费都贵的吓人,在台湾,没有十万台币以上的费用,根本打不起一场民事官司。政府更是推波助澜,不想方设法降低打官司门槛,却反其道而行推动调解制度。其实官司越打,老百姓会越理性,不会让小小衝突演变成像仇人一样,因为大家会习惯:「有衝突,法院见。」自然而然就不会把打官司视为一种报復,而是很理性的将它视为解决纠纷的一种公平合理的仲裁方式。进而司法的威信才能建立,才能真正与行政和立法并行,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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