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和“奖励制度”
而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先后经历了“八级工”“三级工”“五级工”阶段,目前正在从“六级工”向新的“八级工”方向发展。
1952年开始,华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等行政区,也先后实行了各自适宜的八级工资制。
1956年,正式建立和全国推行八级工资制度。在早期,我国举国上下都在进行全门类工业体系建设,工人阶级也享受着比较高的社会地位,“八级工”的工资制度,带来了巨大的生命力。
从工资来说,八级工可以是一级工的3倍以上,有的八级工比厂长的工资还高。
一、“八级工”阶段
我国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源于技能薪酬制。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国营企业广泛实施的“八级工制度”,严格地说,实为“八级工资制”。八级工资制是在我国企业工人中实行的一种工资等级制度,按照生产劳动的复杂程度和技术的熟练程度,将工资分为八个等级。
1950年,东北发布《关于调整公营产业工人、技术人员工薪及改行八级工资制的指示》,实行“八级工资制”。
1951年,东北又将工资标准改为五类产业,此后工资标准、产业分类曾有多次调整,而八级工资涉及的等级制度没有根本改变。
1952年开始,东北地区乃至全国,工资管理工作移交劳动部门负责。1956年,全体会议第32次会议通过《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指出:“为了使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更加合理,各产业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订工人的技术等级标准,严格地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进行考工升级,使升级成为一种正常的制度。”
八级工制度的产生和实行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
从1956年正式建立并实行八级工资制,至今在相当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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