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无臣子也”然则今此蔡侯亦弑而书其葬,故知贼已讨也。注“不书”至“以下也”解云:孟子曰:“诸侯不得专杀大夫。”是以春秋之内,杀大夫不问有罪无罪,皆书而讥之。若杀微者,例所不录,今蔡侯之贼乃微者,嗣子杀之,故不书见,故云明诸侯得专讨士以下也。考诸正本,何氏之注尽于此,若更有注者,衍字矣。
葬滕顷公。(顷,音倾。)
五年,春,城比。(比,本又作“芘”亦作“庇”同音毗。左氏作“毗”)
夏,齐侯伐宋。
晋赵鞅帅师伐卫。
秋,九月,癸酉,齐侯处臼卒。
冬,叔还如齐。
闰月,葬齐景公。闰不书,此何以书?(据楚子昭卒不书闰。)
[疏]注“据楚”至“书闰”解云:即襄二十八年冬十二月“甲寅,天王崩。乙未,楚子昭卒”是也,彼注云“乙未甲寅,相去四十二日,盖闰月也”然则相去四十二日,明其不得同在二月,故以闰月言之。
丧以闰数也。(谓丧服大功以下诸丧,当以闰月为数。闰数,所主反,下及外“月数”、“闰数”同。)
[疏]“丧以闰数也”解云:此丧谓丧服也,谓为之服大功以下丧服者,皆以闰数之。此数读如“加我数年”之数,非头数之数也。注“谓丧服”至“为数”解云:此数乃为头数之数,谓九月、五月、三月之丧,既是数月之物,故得数闰以充之,是以葬亦书闰矣,何者?葬亦数月之物故也。
丧曷为以闰数?(据卒不书闰。)
[疏]“丧曷为以闰数”解云:此丧亦丧服大功以下者。
丧数略也。(略犹杀也。以月数,恩杀,故并闰数。)
[疏]注“略犹”至“闰数”解云:此数亦如“加我以数年”之数也。言大功以下之丧,所以得数闰月者,正以恩杀故也。郑志:赵商问曰:经曰:“闰月不告朔,犹朝于庙。\ue438梁传云‘闰月,附月之馀日,丧事不数’。又哀五年‘闰月,葬齐景公’,公羊传云‘闰月不书,此何以书?丧以闰数,丧数略也’,此二传义反,于礼断之何就?”答曰:“居丧之礼,以月数者,数闰;以年数者,虽有闰无与于数也。”然则郑氏之意,以为彼云丧事不数者,谓期与三年也。此云丧以闰数者,谓大功以下也。若\ue438梁之意,以为大功以下及葬,皆不数闰,云云之说,在襄二十八年。
六年,春,城邾娄葭。(城者,取之也。不言取者,鲁数围取邾娄邑,邾娄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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