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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杀其大夫公子申。
[疏]注“讳伐丧也”解云:考诸古本皆无此注,且与下传文烦重。若有注者,是衍字也。“曷为为中国讳”解云:正据莒人取牟娄,不为中国讳矣。而何氏不注之者,以上文已据取牟娄,是以不能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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曷为不系乎郑者,正据下十年冬戍之时系郑也。为中国讳也者,若系于郑,还有伐丧之义,故云中国讳也。注“即实”至“取之”解云:若实大夫自生事,即非诸侯使之取,是以不劳为诸侯讳,依实书之亦无伤,故言即实遂,但当言取之。
三年,春,楚公子婴齐帅师伐吴。
公如晋。
夏,四月,壬戍,公及晋侯盟于长樗。(樗,敕居反。)公至自晋。(盟地者,不于都也。以晋致者,上盟不于都,嫌如晋不得入,故以晋致起之。不别盟得意者,成公比失意如晋,公独得容盟,得意亦可知。别,彼列反。)
[疏]注“盟地”至“可知”解云:文三年“冬,公如晋。十有二月,已巳,公及晋侯盟”彼不举地者,以其在国都故也。今此举长樗,故言不于都矣。云以晋至起之者,昭二十八年“春,王三月,公如晋,次于乾侯”二十九年“春,公至自乾侯,居于运”何氏云“不致以晋者,不见容于晋,未至晋,然。此经上言“盟于长樗”今若又言至自长樗,即嫌似次于乾侯然,亦不得入晋都,故以晋致起其文也。云“不别”至“可知”者,公与二国以上出会盟,得意致会,不得意不致。公与一国出会盟,得意致地,不得意不致。然则此襄公得与晋侯盟,宜直致地,不致地者,以其可知也。言成公比失意于晋者,即成公十六年“秋,公会晋侯”以下“于沙随,不见公”传云“前此者,晋人来乞师而不与,公会晋侯,将执公。季孙行父曰:‘此臣之罪也’。于是执季孙行父”经又云“公会尹子、晋侯”以下“伐郑”传云“成公将会晋厉公,会不当期,将执公。季孙行父曰:‘臣有罪,执其君;子有罪,执其父,此听失之大者也。今此臣之罪也,舍臣之身而执臣之君,吾恐听失之为宗庙羞也。’于是执季孙行父”是也。
六月,公会单子、晋侯、宋公、卫侯、郑伯、莒子、邾娄子、齐世子光。已未,同盟于鸡泽。(盟下日者,信在世子光也。)
[疏]注“盟下”至“光也”解云:言信任在于世子光,若如盟日定否世子光制之然,是以下日以近之,由如文十四年注云“盟下日者,刺诸侯微弱,信在赵盾”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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