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乃是上经沙随之事,故下与婴齐传文合。言成公将会晋厉公,言谥者欲别于婴齐所请之事,明其是上伐郑时也。案此传沙随之事,时行父亦请,而特言婴齐所请事者,欲言行父再请,而婴齐三请,俱在沙随故也。
会不当期,将执公。季孙行父曰:“臣有罪,执其君;子有罪,执其父,此听失之大者也,今此臣之罪也,舍臣之身而执臣之君,吾恐听失之为宗庙羞也。”于是执季孙行父。(善其过则称已,美则称君,累代公执,在危殆之地。故地言舍而月之者,痛伤忠臣不得其所。为代公执不称行人者,在君侧,非出使。出使,所吏反。)
[疏]“此听失之大者也”解云:言听狱者失之大者矣。注“故地言舍”至“得其所”解云:言故地言舍而月之者,即经书“九月,晋人执季孙行父,舍之于招丘”是也。言月则为伤痛之文者,正以凡执例时故也,即僖四年夏“齐人执陈袁涛涂”;五年“冬,晋人执虞公”之属是也。注“为代公”至“非出使”解云:正以文十四年冬“齐人执单伯”之下,传云“执者曷为或称行人?或不称行人”注云“此问诸侯相执大夫所称例”;传云“称行人而执者,以其事执也”注云“以其衔奉国事执之,‘晋人执我行人叔孙舍’是也”;传又云“不称行人而执者,以已执也”注云“已者,已大夫。自以大夫之罪执之。分别之者,罪恶当各归其本”以此言之,则知自为己执者,乃不称行人。今此行父为代公执,而亦不称行人者,正以其在君侧,非出使故也。
冬,十月,乙亥,叔孙侨如出奔齐。
十有二月,乙丑,季孙行父及晋\ue446州盟于扈。(行父执释不致者,举公至为重。)
[疏]注“行父执释不致者,举公至为重”解云:正以昭十三年秋“晋人执季孙隐如以归”;十四年“春隐如至自晋”;二十三春“晋人执我行人叔孙舍”;二十四年春“叔孙舍至自晋”皆书其至。今此不书至,故言举公至为重。
公至自会。
乙酉,剌公子偃。
[疏]“乙酉,剌公子偃”解云:即僖二十八年注云“内杀大夫例,有罪不日,无罪日”者,正谓此文是也。考诸旧本,此经之下悉皆无注,若有注者衍字耳。
十有七年,春,卫北宫结率师侵郑。
夏,公会尹子、单子、晋侯、齐侯、宋公、卫侯、曹伯、邾娄人伐郑。
六月,乙酉,同盟于柯陵。(柯,古河反。)
秋,公至自会。
齐高无咎出奔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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