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积的改造,所谓的违法建筑物在其取得房屋产权之前就已经存在。
故相对人坚持认为,其不应当对他人搭建的违法建筑物负拆除义务,并向堰桥街道发出告知函,称若街道执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收到该告知函后,堰桥街道那边也比较谨慎,目前正式的处罚文书还没有出。
这天上午,唐秋水独自去堰桥街道参加了这个案子的法审会议。
起初其他几位与会人员还心存疑虑,担心唐秋水年纪轻,经验不足。
可几个回合的对话下来,大家发现她每一个发问都直击要害,给出的解决方案有理有据。对本案的焦点问题也有详细的说明,还展示了一些本地的司法判例。
最后唐秋水说出她的结论:“虽然相对人否认其为违法建筑的实际搭建人,但其作为涉案房屋目前的所有权人及实际占有人,必须履行对房屋使用状况进行监管的义务,确保房屋处于合法状态。所以将其作为整改责任人,是合适的。”
城管问:“法律依据是?”
唐秋水说:“我没有找到具体的法条,只能根据行政处罚法、城乡规划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推论,不过崇城已有的类似案例都是这么判的。”
接着她把梁渠在群租问题上的解决方法活学活用,“我的建议是,可以先和相对人沟通一下,看看能不能督促他自行整改。如果他不配合,再做出限拆决定也不迟。”
执法人员表示很受用,街道负责人亦说可行,并赞她考虑周全。
唐秋水微笑着说应该的,并说正式的法审报告她回去之后写完发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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