忆,询问三次记忆后发现真相,她无法承担罪过,只想通过网红之事来接近其养姐捣毁诈骗团伙。
笔者想要三次询问妹妹有关孕妇杀夫案的事件时,具有不在场证明的妹妹没有听到笔者的询问,也许笔者没有勇气询问,并坚信参与高考的妹妹没有丝毫作案时间。
但笔者亦在思考,欺骗人们,引导人们杀戮的教唆杀人罪,该如何寻找证据?
笔者与妹妹欺骗的人们相同,只愿相信自己所相信的,笔者暂无法评价妹妹行为,因多年养育之情,下笔总偏向于妹妹一侧,难以共情抽象受骗者,但对具体被骗的骨折青年,笔者报以沉痛关切。
笔者重回福利院,得知青年溺水而亡,工作人员语焉不详,笔者用钱贿赂后得知,青年神志不清,曾模仿影视剧作品猥亵过多名幼童,因亲吻搂抱等犯罪行为较轻,故不予立案也未送入精神病院。
工作人员大多为慈善义工,善心足但较缺乏经验。理解青年特殊情况,因材施教,故引导对方将兔子当作幼童发泄情绪,本较轻的犯罪行为在未得到妥当管制教育下逐步升级,最终致兔子死亡。
妹妹隐瞒了儿童被伤害事件,她本意为不愿再二次伤害儿童,笔者如实写下只为还原真相,在本次事件中,每个人物都有各自的罪行,包括笔者也存在二次伤害儿童的行为,笔者在写下关于妹妹的事情时,并不期望能谅解妹妹。
只期望不要仅将其看作一名教唆犯,就像笔者曾在与妹妹坦露真相时痛骂她时那般。
笔者在一周前收到收到线人消息,线人在笔者入职第二年就一直与笔者保持金钱交易,是笔者唯一用金钱拉拢,协助笔者从事各种非法无道德行为的得力助手。
写下线人助手并非宣扬抓捕助手,恶人一日不除,恶人队伍中的兵也可为我方一枚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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