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了新中国稿酬制度的基本框架,同年颁布的《书稿报酬暂行办法草案》规定采用折实单位计酬,即以米、面等生活用品折算,著作稿每千字8-16个折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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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wh部颁布《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草案》,将著作稿基本稿酬定为每千字4-15元,腰斩标准至3-8元。1960废除版税制,专业作家改为领取国家工资,稿酬仅作为辅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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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全国停止支付稿酬,作者仅能获得象征性补贴,出版单位普遍实行“任务”制,业余作者需借调写作,食宿自理且无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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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gjcb局开始试行新闻出版稿酬及补贴办法,结束无稿酬状态,规定著作稿每千字2-7元、翻译稿1-5元,但强调“低稿酬、只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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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世人们往往把1980称作中国文学的黄金时代,也正是因为1980年颁布通知,将稿酬标准提高至著作稿3-10元、翻译稿2-7元,并恢复印数稿酬,全面提高了作家们的创作活力。\n',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