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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案子并不难办,双方对质后,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
首先,徐公子说不满意泷海的服务,故而不愿付钱。而满意不满意是很主观的事情,泷海无法证明自己的服务让人满意,他唯一能证明的就是自己被徐公子打了,且被徐公子用扇子弄的血肉模糊,有医馆的证明。
其次,砸店的时候是徐公子先动的手,周浑属于后发制人,打伤了两个又打又砸的家丁,打掉了徐公子两颗牙齿,都有医馆的证明。可周浑自己却是安然无恙!
接下来为难的就只有这个邹府尹了!他虽初来乍到,不知道徐公子过往的风流和恶名,但徐家、定国公的名声,那可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所以该怎么判呢?
新官上任,想的是要秉公执法,但又不能引火烧身,毕竟徐家得罪不起。。。所以就必须得在律法框架内找平衡。
沉思之后,邹府尹给出了自己的判决:
徐世祯殴打泷海、砸店毁物,属“以良欺贱”,按律应杖六十,但念在属于“酒后滋事”,判徐世祯赔银五十两给泷海,并赔偿砸店所造成的的财物损失,再罚闭门思过十日。
周浑殴打徐世祯致掉牙,属“殴伤勋贵”,按律应绞刑,但念在纯属自卫,可轻判减罪——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允许“赎刑”,即交银二百两抵罪。
泷阳雅筑,明面上是汤泉浴池,背后却是做着男风馆的生意,斥责“伤风败俗”,罚银一百两,勒令停业整顿一个月。
表面上看全部依法依规,既权衡了各方势力,处罚时又是重拿轻放,给双方都留了面子、留了后路,让双方都能“花钱消灾”,避免死磕。官场生存之道,尽在于此。
同时照顾了案情和人情,邹府尹此刻能想到这么好的处理方案,长长出了一口气。
判决一出,堂下围观者哗声一片、暗流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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