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元年正月初一始,为期三年,为‘兑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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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银期细则:天下官民,所持各类白银(纹银、元宝、碎银乃至成色尚可之杂银),皆可至官府指定之‘官银号’,按成色、重量折合,兑换等值之天启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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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府收取微量火耗,以示公允。三年之内,市面交易,银两与银元并行,官府不得拒收银两,但鼓励使用银元。官府征税、发放俸禄饷银、采购物资,一律以天启银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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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由校的声音陡然转厉,带着不容置疑的终结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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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期满,即天启四年正月初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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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境内,除‘皇家铸币厂’铸造之天启银元外,禁止任何其他形式之白银作为货币流通!凡交易、纳税、俸饷支放,一律使用天启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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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有再以银两交易、或拒收天启银元者,以抗旨、扰乱币制论处!民间所藏白银,只可储藏,或至官银号兑换银元,不得直接用于市面买卖!”\n',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