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罪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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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六夜,于松江黄泥港查得贺氏运船一艘,暗舱藏有鸟铳三十支、火药罐百余、刃器成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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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主供认,该船自琉球返航,途中交货于“倭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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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单上未有军器登记,为黑货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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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运军器入海,实为通倭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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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贺氏养寇自重,纵贼而后卖“保商”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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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吴门水寨一带,数次倭患事发前夕,贺氏码头突停船三日;事后受害商号皆为其对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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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贺氏则主张“捐银安抚”,扶持本地船商,实为放贼养贼再售恩情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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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私仓铸兵,名为“盐坊”实为“兵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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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东岸“静水义仓”中,查得一处密铸之炉,炉下地窖藏铜锭、硝石,私铸器具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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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备为灾粮仓,实则年年无粮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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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番掩护,借琉球贡船藏走私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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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供者称,贺氏近年常“借壳”东南亚贡船,实运白银、瓷器、民铁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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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马岛通使有密信往返,皆非礼部所允之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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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团随吏鲁尚德,确为贺氏派入,任务为“窃取使节军务机密,并制造与日本反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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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问所供与苏州本地船户记录、港口进出册吻合,已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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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表为盐贾乱政,实为通敌叛国,若不速决,恐乱大明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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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周良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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