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该盟约系由伯辰的国色——轮回中的大中华共和国联邦宪法稍微修改而来。伯衡我基本上是法盲,惭愧啊!)
前言:
我们中华民国实现民主自治的诸省国民,为了树立正义,确保境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并更好地为中华民族守卫国土,更好地为中华民族守卫北边边疆,更好维护我们伟大的祖国中华民国的国内和平和民众之自由、民主、幸福,特制定联省同盟盟约。本盟约直到同盟解散方可不对同盟各省发生最高之效力
该盟约设定的目的为限制军队及政府的权利,使军队不得干政、政府不能独裁。本约仅单向限制性规定联省政府及其军事力量的权力及义务,并无限制本盟盟内各省之关于个人权利的条款。
本约分为单向保护个人权利的权利法案和界定同盟政府及其军事力量的权力和义务的普通条款及附加条款三部分。
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第一条自由权
联省议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及新闻、出版自由;剥夺国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禁止宗教活动自由。
公职官员、公众人物遭批评指责,不能动辄以诽谤罪或其他罪名起诉和要求金钱赔偿,除非能指证其实出于“确实恶意”意即“明知其言虚假,或不在乎是否虚假”
权利法案第二条自卫权
个人持有和携带合法轻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权利法案第三条对军事力量的排除干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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