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名常委。”夏修远敲了敲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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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委员会有七人是我们的人,加上城建委的老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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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树突然打断:“不行!这等于公开撕破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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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拉开公文包取出u盘:“去年住建局危房鉴定档案都在这里。让老周他们以'群众举报'名义,要求常委会启动特定问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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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大可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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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起质询,这招更隐蔽且杀伤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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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修远眼睛一亮:“调查期间条例自动暂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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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止。”梁嘉树冷笑:“调查组有权调取政府文件,传唤经办人员,你说陈知行敢不敢让省纪委的人查他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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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那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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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自在已经联系工商联,明天会有二十家企业联名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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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树看了眼手表:“就说陈知行的改革方案破坏营商环境,要求暂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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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在体制内,真的有无数种方法让你的计划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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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的制度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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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质询权与调查权制造程序障碍,符合《监督法》第26条关于搁置审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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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企业联名施压,参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61条投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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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最关键的是,风险转嫁的设计才堪称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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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行动均通过法定程序推进,不留个人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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