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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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是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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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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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刑法明确规定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金额达到五千元以上,就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入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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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实务当中,很多情况下并不会严格按照这个金额标准来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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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比如张三故意把李四价值一万块的相机给砸坏了,完全报废修都没法修了,按照刑法规定,这妥妥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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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办案中还要考虑更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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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金额确实不是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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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不是特别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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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也积极道歉,主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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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李四呢也表示,可以原谅张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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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办案人员很可能会酌情考虑,不予起诉,又或者上了法庭,法官不会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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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社会矛盾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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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不是很恶劣的行为,双方都和解了,也确实没必要非得把人送进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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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十几天,也足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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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张伟才会说这样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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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律师,既熟读法律,也清楚实务,还了解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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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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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崔建兴说了这些情况之后,张伟其实是心态比较放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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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看来,这就是个小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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