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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您请问”,宁致远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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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场所,由至少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个别讯问。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向其出示警官证,并向其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等,彻底扭转侦查人员在实务中轻程序的思维模式,这些都有吗”?宋律师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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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证出示了,但是在我面前一晃就完了,说实话,我也没有看清楚,这么短的时间也没有看清楚的可能;询问的话是三个承办一起的,这个没有问题”,宁致远边回忆边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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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大,出示警官证这个动作有就行了,至于你看没看清,那就不是警察的事了,是你的事,只有你说你没看清然后要求他再重新出示一下而对方拒绝出示,这种情况还可以说一下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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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上讲,就是实质重于形式,既然你没有提出异议,也按他们的流程走,那就反过来证明了你已经认可他们的身份了,不是吗?所以说,这一点没问题”,宋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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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致远点了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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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在侦查阶段,是要落实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在某些案情重大的刑事案件中,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中,要全程录音录像。为了更好地实现对侦查讯问的规范化,还应逐渐提高重大案件以外案件的讯问全程的录音录像的覆盖率;这一点,我想也没问题吧”?宋律师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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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问题,都有录像设备的”,宁致远回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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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那接下来,就是要用合法合理的措施进行讯问。运用合法合理的讯问措施可以帮助侦查讯问人员辩证地去分析案件情况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与辩解,有效甄别真实的口供与虚假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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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前,熟悉案件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和社会背景,并制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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