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如果还是和之前一样说下个月没法交,得年底才行,那就不用请三方团队了,直接以此为由申请监管账户相关信息公开。
\n
如果完全不搭理或者拒收,那在拒收后就可以提起诉讼了,理由就是知情权!
\n
还是那句话,知情权这个权利经常性地被很多人忽略,但真的说起来,其实算是公民一种基本权利。
\n
当然,我国宪法对这个没有明确规定。
\n
作为商品房的购买业主,自然是有权了解期房的具体情况,只不过在实务中,一般的开发商是不会告知的。
\n
虽然你交了购房款,但在交付之前房子的所有权是归开发商的,你凭什么要了解房子的修建情况啊。
\n
逾期交房了你再去告不就行了。
\n
听起来好像这种说法很有道理,但实则不然,购房合同里都会约定交房时间。
\n
那如果业主举证可以证明当下的施工进度不足以如期交房,而且该项目已经是保交楼项目,资金明显不足以支持所有业主违约金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的预期利益,业主有权对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进行评估。
\n
合同预期利益,这是一个司法上争议也比较大的概念,一般都是用在合同违约后的赔偿计算。
\n
就是说当事人起诉的时候会算一算,诶你看这个合同如果正常履行的话,我能获得多大的利益。
\n
然后在违约金之外,当事人可以额外主张这部分预期利益,根据最高法的判例,一般在于基础建设、土地、采矿、海域使用权期限较长或酒店等商业领域会支持。
\n
而在这里,周云把预期利益用在了知情权上。
\n
以前没有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