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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留有余地,法官看了这案子就觉得不能判,但是因为各种原因他也能判无罪,那怎么办,判个死缓,只要人活着,后面就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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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天的这个例子更离奇,很多法学生应该都知道,吴某某投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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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两个小孩中毒,一死一伤,吴某某被以故意杀人罪为由抓了,判了三次死缓一,每次都是省高院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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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拉扯就能看出来,案子肯定有问题,高院一个劲的发回,就是不自己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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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也顶牛,发回那就是死缓,反正不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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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检察院还抗诉,认为判的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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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判了无期,然后高院这才维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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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拉扯到了那个程度已经没人敢说无罪的话了,而该案的一个主审法官,看了案子就知道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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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他在正式笔录里留下了这么一段话:经本院三次一审,省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本案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被告人供述包老鼠药的药包未找到,被告人供述放毒药的裤子已提取,但未提出毒药强,认定杀人的直接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除此之外,再无其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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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乎就是在说,这个案子只有被告人供述,证据根本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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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也不知道该法官出于什么目的写这么一句话,他作为法官肯定知道,这些笔录律师肯定都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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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这么写了之后一个月,他就又判了被告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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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很矛盾,他知道从法律来说肯定不行,只有口供绝对不能判,但还是判了,特别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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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案件事实,大家有兴趣的都能搜到,2021年年度推动法治十大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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