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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法官,你看,几个人是明摆着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刷单的,如果没有指使者的话,那定个非法经营罪没有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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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这个说服法官相对比较容易,毕竟是最高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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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时候也算是给大家做一场普法直播,有百利而无一害,我认为可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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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看要不要和院里申请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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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郑开始纠结了,自己究竟要不要答应,这周云的一张嘴把这件事说的什么都好,以至于他都想不到拒绝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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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见老郑在纠结,周云又道:“您是觉得哪里还不行,刑事方面吗?我相信我的证据已经足够可以证明他们存在有偿的组织批量刷单退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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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还有组织,还是批量刷单退货,这一个又一个的词把老郑听的更不知道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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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问题所在,理论上来说这种有偿有组织的水军行为就要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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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践中的难点就在于,该罪名本质上是结果加重犯,有行为以及严重后果才可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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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非法经营罪刑法中没有列举水军这情况,因为制定刑法那会还没水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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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说“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按照非法经营罪的“其他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来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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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最高法又说了,诶你们下面用兜底性条款来定罪的时候必须慎之又慎,所以这类型案件很容易被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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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既要又要,下面就有点不知道怎么弄了,因为怎么说上面都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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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周云又道:“情节方面您也知道了,直接破产,损失严重,这必须得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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