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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个……老尹还是没有说出那句话,只是道:“我觉得不太合理,毕竟那个案子已经基本上查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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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觉得不清楚,那可以再等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案子到了你们检察院,那肯定会清楚,那个时候再提撤诉也行,你说对不对啊任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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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可以等法院把这案子判了你们再撤诉,我觉得也可以,那样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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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莉莉闻言一愣,对方这语气不太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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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法官,你这意思是……法院这边不同意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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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太不对劲了,可以这么说,对于检察院的撤诉,法院基本上就没有不同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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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基本上都是同意的,甚至大多数时候都是法院给建议让检察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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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没有不同意的情况,也有,很少很少,特别难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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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找了很久找到了一个案子,是广州的一个案子,起诉后一审开庭了,之后大概一段时间后检方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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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裁定不允许撤诉,之后做出了当事人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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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像这种才应该是正常情况,根据《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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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了吧,司法解释里是说必须让人民法院进行严格审查撤诉理由来做出裁定,而不是说只要申请撤诉你就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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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于是否撤诉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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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司法解释里也没说你可以给对方撤诉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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