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无奈:
“里士满的市政厅,在我们最近调查刺杀案的时候,应该算是‘朋友’这一边的。而且我们刚从警察局领了1500美金的赏金,现在就开始翻他们的旧案。这要是传出去了,于公于私,感觉都会影响我们侦探社的声誉啊……”
“会吗?”伊妮莎在这种事情上算是比较理性的,“可如果这个案子真有问题的话,我们能够查清事实、让他们纠正错误,不应该也是一件好事吗?”
“道理确实是这样没错,但‘翻案’和‘查案’其实还是不太一样,可能会涉及到追责问题……至少之前的办案方很可能会被某些人公开谴责,处理不好的话,有些人的职业生涯或许都会受到重大影响。”
美利加在法律上走的是温莎王国的路子,沿用的是“陪审团加判例法”的那一套,
警方负责搜集线索和证据,陪审团决定“有罪”还是“无罪”,之后才是法官的具体量刑。
由于陪审团——也就是所谓的“民意”——不可能有错,而法庭整体的专业性权威也不允许被质疑,
因此想要给凶杀案翻案,往往能走的只有两条路子,
要么说“凶手很狡猾”,蒙蔽了警方或者陪审团,要么就只能说“办案过程有问题”,“程序上有瑕疵”或者是“证据上有遗漏”啥的。
简而言之,
在如今的美利加,“判决有误”这种黑锅,到最后基本只被允许扣在“当地警方”的头上。
而“民意”居然被蒙蔽或者欺骗了,有些公众知道以后会感到愤怒也是很正常的,
正常人都不会优先“骂自己”,那么部分公众给本地警方下的定论,就往往不是“蠢”就是“坏”,反正肯定不会是什么好话。
无论这件事情背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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