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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案子确实存在疑点,很可能真如提利尔牧师给的名单上的记录,是里边相应的人员所为。
“我们今天走访了案件的一些知情人,有人注意过当时房屋周边曾经有可疑人员出没,而且到现在都还对对方的相貌有印象。如果我们按照地址去确认目标的长相和身份,又假设条件相符,尽管不一定能推翻案件之前的判决,却也有可能发现新的线索。”
韦恩之前没关注过伊妮莎眼下在查的这个案子,好在伊妮莎的记忆力足够可靠,光凭回忆都能把当时报纸上的新闻复述出来,
简单地说,那就是一起普通的凶杀案,死的是一名在里士满生活了多年的本地记者,没啥背景,被审判的凶手则是他租房的邻居。
虽然单从作案动机上来说,凶手因为和死者的关系一直不太好,当天又被人目击到曾与死者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并且还公开扬言“要用床单勒死对方”,怎么看都稍显有些单薄,
但是死者从第二天起就开始失踪,最后还真的被人发现是被床单勒死了自己家里,这就有点太过“不巧”了。
于是有证人、有动机、有作案能力、没有不在场证明,陪审团成员们又一致认为他有罪,
哪怕凶手本人并不认罪,这位外来的公共马车夫也很快就被送上了绞刑架。
如果放在以前,韦恩可能还不太会怀疑这类案子的结果真实性,
可是经过汤姆·哈根的“大教堂刺杀案”这么一折腾,他对本地某些人作案手法的隐蔽性,就已经有了新认识。
假设这个案子的背后还有“真凶”,而且本来就已经计划要行凶,
那么在看到或者知道目标和别人发生争吵之后,临时改变一下作案手法,听起来好像也很合理……
至少在直觉上,要比“受害人把仇人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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