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唐高宗时修订的《唐律疏议》中有规定:“应分田宅及财物者, 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也就是宣告已婚妇女对自己的嫁妆有绝对的支配权。
武则天想,这是件好事情,起码不用从头做起。毕竟,从一提升到十,比从零提升到一简单多了。
但是已婚妇女在夫家的地位从属于丈夫,因此对夫家财产没有继承权,这样不行。
上官婉儿道:“如果已婚妇女不能处置夫家的财产,她们在夫家的地位就很难受到保证。我们要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