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码这三份都是。”
“对方给我们供货,为什么我们反而要给他们巨额赔偿?”
“合同上写明,甲方可以由于质量原因选择拒收货物,但由此而导致乙方蒙受经济损失,须由甲方承担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昌越集团供给了不合格的货源,彦氏集团的分公司可以选择拒收,但是昌越集团会因为这批货物找不到人接手而蒙受损失,这些损失就要由彦氏集团来补偿给他们。
这本身就是极其不合理的合约条款,无论放在哪里都没有这种霸王条款存在的道理。更何况分公司拥有极大的经营自主权,在这个流程中,没有总部的监管,可以操作的余地实在太大了——
好一点的情况是昌越集团确实提供了不合格的货源,分公司拒收,昌越集团以合同条款为依据来要求经济补偿,这样对集团来说,每年都是一大笔损失。
差一点的情况是自负盈亏的分公司为了不出这笔补偿款导致公司负债,对货源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劣质产品冠以彦氏集团的品牌流入市场,假以时日被消费者发现,一定会对名牌形象和公司的口碑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这种情况带来的损失简直是无可计量的,比直接损失金钱还要严重得多。
可这还不算最差的情况。
彦卓在听完陈训的说明之后,第一反应就是,这个条款实在太方便分公司的管理层勾结昌越集团的人,联手做空账假账了。
昌越集团甚至不需要提供任何货物,只要分公司的管理层一句已退回,一纸批文,一枚公章,一批根本不存在的“不合格产品”就可以凭空出现在分公司的账簿上,而分公司还需要为这批根本不存在的货物买单,向昌越集团提供经济补偿。届时只要双方一碰头,一笔神不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7页 / 共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