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现张三似乎早就有所准备了。
一直坚称不认识李四。
只是为李四提供剧本而已,并未参与李四团伙的诈骗行动。
“教唆他人犯罪估计不成立了……”
他喃喃着,仔细分析了起来。
教唆他人犯罪,指的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
教唆人和犯罪者属于共犯关系。
犯罪者犯的是什么罪,教唆人也应当判处什么罪。
而在这个案件里。
张三为李四的犯罪团伙攥写剧本,明显不属于教唆。
因为……
李四本身就有犯罪意图,并非是张三所传授的。
除此之外。
张三还无法定性为李四的同伙。
因为……
他没有参与过李四的“诈骗业务”,对李四的业务并不知情。
双方唯一的交集……
就是攥写剧本。
但偏偏这个剧本……
为李四的诈骗团队提供了一整套的话术,还配有心理学的暗示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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