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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在论坛里……
似乎潜藏了许多大佬,卧虎藏龙。
没多久就有人主动冒泡,发帖解释这个案子的局势。
“张三给李四借了钱,但属于口头约定,没有借据,没有欠条,没有盖章签字,更没有汇款凭证,原本李四是完全可以不承认的。”
在这个案件里。
张三和李四是肝胆相照的至交好友。
在喝醉酒之后。
张三给李四出借了1.5亿元,全口头协议。
没有任何证据。
在法律上。
这是作不了数的,法院也不会承认存在1.5亿元的债务关系。
更别说……
这些钱并未转账到李四的私人账户中,连转款凭证都没有。
但……
在李四代为经营1.5亿元,借此来炒股的时候。
却出现了亏损。
张三和李四协商后,李四在亏损欠款中签了字,表示愿意三个月内归还所欠下的5000万元。
这就出现了问题。
因为他签字了,就代表承认这份债务关系。
加上前述事实……
法院大概率会认为张三和李四之间存在这种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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