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经查,兰永飞与被害人任梦媛的关系确实不稳定,被告人的秘书也证实,在案发前一段时间,两人时常吵得面红耳赤,好像是为了公司股权的事。另外,兰永飞确实挪用了公司一大笔款子用于炒股,亏损已经超过一千万。”周颖解释道。
“这就难怪了。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云乔点头道:“你接着说。”
“2、作案前兰永飞给苗省三打电话通报被害人任梦媛回家时间的情节系兰永飞首先交代的。
公安人员据此对苗省三作案所用手机号码的通话清单进行了比对,发现了符合条件的该条通话记录,印证了兰永飞的供述,并据此认定拨打电话的手机号码系兰永飞使用。
3、苗省三第二次作案前要求提高佣金的情节系兰永飞首先交代的。兰永飞在第一次供述中交代,苗省三听说有司机护送被害人任梦媛上楼的情况后,要求增加十万元佣金,该情节得到苗省三后期供述的印证。
另外,还有些间接证据对兰永飞雇凶杀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具有补强作用。
除此之外,我们还对兰永飞当庭翻供做了分析,觉得兰永飞的翻供理由不合常理,翻供内容不能成立。
首先,可以排除兰永飞遭到刑讯逼供的可能。审讯录像中,兰永飞表情自然、对答流畅、思路清晰,没有遭受逼供、诱供的迹象。体检表、健康检查表也未反映兰永飞有外伤情况。
其次,兰永飞的第二次有罪供述系在看守所作出,兰永飞也承认此次供述未受到刑讯逼供。
最后,兰永飞否认作案动机的解释难以成立。兰永飞翻供称炒股的钱是股东分红,但却与调查查明的状况不符。
第四,兰永飞提出苗省三有作案动机的理由不能成立。兰永飞在有罪供述中称苗省三与被害人任梦媛没有正面接触,没有矛盾,苗省三系为钱受雇杀人。
兰永飞在翻供中先提出了苗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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