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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的最重要区别在于‘遗弃’行为是否会使被遗弃者面临生命被剥夺的紧迫危险。
实践中,遗弃既可以采取积极的行为实施,也可以消极不作为实施,如果构成遗弃罪,本质上必须是对作为义务的违反。
比如,父母将新生婴儿弃于超市入口、车站站台、集市路边等地,这些地方人流量大,婴儿获得他人救助而存活下来的可能性较大,此种遗弃行为就构成遗弃罪;相反,故意将被害人遗弃在不能获救或获救希望渺茫地点的,此种‘遗弃’行为就属于故意杀人。
第三个方面,考察被告人的案后表现。
发现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命、健康受威胁后,行为人是置之不理,还是积极施救,抑或二次加害,可以反映其有无致死被遗弃人的主观故意,也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比如,父母将婴幼儿遗弃路边后躲到附近角落观察,直至孩子被人抱走才离去;或者发现无人注意,又将孩子带到银行或者办事大厅内遗弃,虽属二次遗弃,但其变更遗弃地点,是希望幼儿能够得到他人关注、救助,关心幼儿性命安全,采取措施减少伤害。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遗弃。
这个案子让我想起了多年前办过的一个故意杀人案……”说到此处,孟广达停住了,摸出一根烟点燃,深深的吸了一口,眼神复杂起来。
第1022章 这种误会挺好!
“当年,我曾办过一个案子,被害人是个三岁多的盲童,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他父亲将他带到河边后偷偷跑开了,导致盲童在摸索中掉入河内淹死,而在他坠河之时,他父亲就站在不远处的岸边看着……
被告人告诉我,当时他看到孩子在河水中挣扎,听到孩子喊‘爸爸,救命!’,心碎的跟玻璃渣子似的。
他把嘴唇咬掉了一块肉,眼泪流成了河,但是他仍然没有动,他已经借了所有能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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