肌劳损导致,故该病历记录不能证明其腰部系因本案受伤。
二、证人农银花称其和胡海丹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其看见胡海丹额头受伤,胡海丹本人亦称额头当时有瘀青。
但是没有证据证实该二人报案时,向公安机关告知额头受伤。胡海丹于案发当日下午到医院看病的病历亦未记录该情况,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胡海丹额头受伤。
三、虽然证人农银花称胡海丹被抢劫,且额头、腰部受伤,但该证人当时并不在案发现场,也没有目击案发过程,其证言均来源于胡海丹,且均系在审查起诉阶段由胡海丹的诉讼代理人制作的证言笔录。”杜庸解释道。
“哦!这么看来被害人的陈述确实有问题,多处自相矛盾。”周颖点头道。
“另外,被害人胡海丹陈述的部分内容不符合生活常理。具体体现在:
1、本案案发时间为上午十一点半左右,案发地点并非无人经过的偏僻之处,胡海丹称其被二名男子在路上拖拽,却无人发现。
而且,胡海丹在侦查阶段称自己的包被扔在了墙边,没有随其他财物一起被抢走,这不符合一般抢劫犯罪的特征。
2、如果胡海丹遭受的是抢劫犯罪,一般不会出现作案人称被害人的戒指里有字的情节,作案人会不分青红皂白的抢劫所有能见到的值钱物品。
而该情节恰恰表明作案人说此话的目的是骗被害人将戒指从手上脱下来,这恰恰是‘抛物行骗’案件的惯用伎俩。
3、葛兴根三人中兰山太和吴万钟曾因‘抛物行骗’犯罪被判过刑,三人采取同样方法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4、被告人葛兴根的供述较为稳定。根据其供述,其与另外两名作案人先用诈骗手段获得胡海丹的银行卡密码,而后趁胡海丹不注意,秘密窃走胡海丹的银行卡、现金、手机、戒指等财物,随后持胡海丹的银行卡到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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