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我亲手将农药递给了我母亲,眼睁睁的看着她将农药喝下,再眼睁睁的看着她痛苦的结束了生命,我知道她是为我好,不想再拖累我……”说到此处,被告席上的荣阳双手掩面,肩膀抖动起来,再次抬头时已是满面泪痕:“我有罪,无论法院如何判我,我都认……”
“被告人荣阳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片刻后,审判长继续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量刑有异议。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本案与一般的故意杀人罪不同。他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从被告人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还是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来说,被告人的行为都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况,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从《刑法》的规定上来看,故意杀人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处理上要体现依法从严的政策精神。
而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要小,辩护人认为,处理上应体现依法从宽的政策精神。特别是发生在亲属间且得到被害人承诺的故意杀人犯罪,其社会危害性更小,处理上更应体现从宽的政策精神。
本案中,荣阳完全是为生活所迫,根据母亲吕艳兰的意愿前往购买农药并向其提供农药。
被告人荣阳作案时仅是将农药递给吕艳兰,由吕艳兰决定是否喝下,而没有采取强行灌药的方式。其行为虽然造成了吕艳兰死亡的结果,但也帮助吕艳兰实现了解除病痛折磨的愿望,故被告人的杀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荣阳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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