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根据《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